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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广核技:《合规管理制度》2023-08-26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动公司加强合规管

理,切实防控风险,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成员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相关名词含义解释如下:

    (一)合规: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

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合规风险: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

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三)合规管理: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

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

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四)公司:指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成员公司:指公司直接、间接控股或实际管理的各级公司(含托管公司)。

    (六)各公司:指公司及各成员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负责指导、监督成员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

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

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

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

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各公司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

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各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公司内

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

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

落实。

    第八条 各公司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承担合规管理职能的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公司合规管

理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各公司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

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与公司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前置研究审议合规管理规划、年度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公

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各公司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公司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

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合规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公司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至少设置一名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

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各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一般为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的部门),牵头负责本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

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

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

化建设;

    (六)合规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公司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

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各公司纪检机构和审计、巡察等监督追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

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公司所有干部员工的合规职责主要如下:

    (一)坚持履行与其岗位和职责有关的合规义务;

    (二)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参与合规培训;

    (三)主动报告合规疑虑、合规风险和不合规事项。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
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

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核技术应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数据

保护、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税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

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涉外成员公司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

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

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
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
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通过制定工作指引、发送法律合规
提示函、强化案件通报、出具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及时预警,风险预警应明确风险类别、影响
程度、潜在后果、预防措施及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首席合规官应当参
与涉及合规事项的重大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
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
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在合

规风险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成员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

规风险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合规风险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合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项目、相关责任

部门或人员、已经或可能形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程度的估计;

    (二)合规检查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不合规事项或合规风险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

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

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
妥善应对。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

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

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

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违

规问责情况应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反馈。

    各公司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

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

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各公司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

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公司各部门及成员公

司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

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各公司业务及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对本业务领域的合规

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成员公司应根据合规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公司年度

合规管理报告并报送至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体系管理情况(包括合规制度建设情况,合规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履职情

况,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考核情况等)。

    (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合规风险数据库建设、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及合规风

险事件应对情况等)。

    (三)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四)合规宣传培训情况。

    (五)违规问责情况(包括发生的违规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等)。

    (六)合规创先评优推荐情况。
     (七)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下一年度合规工作计划。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

     合规管理部门汇总分析公司各部门、各成员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全面总结合规管理

 工作情况,形成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按照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
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
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派遣至海外的工作人员应在首次担任海外岗位前完成境外合规专项培训或考试,并且应
 在每一外派周期中完成一次境外合规专项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
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开展法治合规工作年度创先评优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合规管理人
员、兼职合规管理员、合规专家及合规管理重大成果等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
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
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
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
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
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合规管理部门
可以约谈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
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
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
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法律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