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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3-11-3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
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1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
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
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
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
批准,方可对外报送。
    2、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由负责报送的相关部门或单
位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向接收方提供
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
    3、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要求信息


                          2
接收单位/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回执中应当列明接收、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回执原件由经办人员保留
存档,扫描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并完成内幕知情人登记。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
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
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
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
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公
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3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201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附件 1
                          4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审批表
信息报送部门/单位

报送对象

报送依据

计划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2

                          5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
幕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
范围。信息接收和使用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
息前,在相关文件或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
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
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
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附件 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接受信息内容如下: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与本公       职务/岗   身份证      证券帐
         部门     司关系        位        号码        户号码




    本公司同意按照《保密提示函》要求使用相关信息,积
极遵守并督促使用信息人员遵守相
关保密要求。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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