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12 日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555,147,705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2.1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33,023,821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2,123,8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8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2,123,884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68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2,123,8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805%。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81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4%;反对
3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4%;弃权 1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87,4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95%;反对
31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14%;弃权 1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1%。
该议案表决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81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7%;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6%;弃权 2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89,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72%;反对
31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06%;弃权 2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2%。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292,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838%;反对
17,851,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156%;弃权 3,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8,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58%;反对
17,851,5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889%;弃权 3,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