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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10-27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粗体为此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细则 ........................................................... 1

第三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

       (一)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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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 除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公司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可在 2 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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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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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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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
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
会、江西证监局和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证券监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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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
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职前,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
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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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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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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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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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
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
董事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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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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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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