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粗体为此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并提议合适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工作
小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建议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
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
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
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基本资料
(二)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六)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
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