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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修订稿)2023-10-31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

广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新闻采访以及组织分析师会议、路演与投资者说明会等活动,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

作。

       第三条 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接待与推广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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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应当遵守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等

原则,真实、准确、完整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具体工作。涉及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接待与推广活动一律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

此类活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推广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将尽可能便捷、有效,以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设立专门的

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如涉及)、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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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在召开期间持续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公司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或机构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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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等

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

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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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在接待与推广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洐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出现上述情形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

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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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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