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8-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所
持有的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动装”)5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即 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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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所涉内幕信息的主体;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
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等文
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累计交易股数 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姓名 证券账户号 交易性质
(股) 日结余股数(股)
张华 0604923574 买入 300
3,260
张华 0604923574 卖出 2,300
张华就自查期间买卖佳电股份股票事项出具《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
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本
人在前述时点买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
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容/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
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买卖或者
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佳电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交易行为。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
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存在使用自营账户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合计结余佳电股份股票 199,220 股。中信建投说明如下:
“本公司买卖佳电股份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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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佳电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
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佳电股份股票本
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
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查阅了
前述主体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
查报告》、《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承诺函》等
材料,并通过访谈形式对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佳电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核查。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
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
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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