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ESG管理制度2023-10-2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
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
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相
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
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
色环保、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
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
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
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
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证券部是负责 ESG 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证券部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相关内外
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
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
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
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披露ESG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