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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4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5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
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 六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0 人 , 代 表股份
642,960,7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8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
代表股份 200,453,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6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 表 股 份
5,126,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 人,代表股
份 5,126,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95%。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84,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2%;
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4%;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30%;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47%;弃权
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84,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2%;
反对 1,7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3%;弃权 13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30%;反对 1,73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034%;弃权
1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36%。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84,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2%;
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4%;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30%;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47%;弃权
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84,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2%;
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4%;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30%;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47%;弃权
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五)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164,5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06%;
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30,7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653%;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六)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084,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2%;
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4%;弃权 8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0,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30%;反对 1,79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347%;弃权
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3%。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七)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1,19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9%;
反对 1,3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弃权 390,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4,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6%;反对 1,37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666%;弃权
3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0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