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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6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7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
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45,764,4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2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203,257,3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5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930,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
份 7,930,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07%。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37,991,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63%;反
对 7,773,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72%;
反对 7,773,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12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968,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
对 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1,5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46%;反对 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5,475,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2%;反
对 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1,5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46%;反对 2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5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