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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3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91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

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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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 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 5 0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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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

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4 月 1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八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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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

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主

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数 201,91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95,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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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5 月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02,01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25 %。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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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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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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