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3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305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
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
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
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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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
告。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2、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王战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唐微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白轶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选举包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6 选举朱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李毛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5.02 选举吕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5.03 选举贾廷岩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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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的内容和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
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
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
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201,91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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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41,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
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 司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和互 联网 投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 向 全体 股 东 提 供网 络 形 式 的投 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公司部
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 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 201,95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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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4、5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票获得通
过。其中:
1、议案 3.01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2、议案 3.02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3、议案 3.03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4、议案 3.04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5、议案 3.05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6、议案 3.06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7、议案 4.01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8、议案 4.02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9、议案 4.03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10、议案 5.01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11、议案 5.02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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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2、议案 5.03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王战宏先生、黄志学先生、唐微女士、白轶明先生、包玺芳女
士、朱国胜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春芳女士、王
幽深先生、叶森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毛毛先生、吕良先生、贾廷岩女士当选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
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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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 宁
石 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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