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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5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112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本,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1、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15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993,800 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上

市,公司股份总额由 440,832,644 股增加至 445,826,444 股。注册资
本由 440,832,644 元增加至 445,826,444 元。

    2、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20,000 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市,

公司股份总额由 445,826,444 股增加至 445,946,444 股。注册资本由
445,826,444 元增加至 445,946,444 元。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281,818
股 ,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45,946,444 股 增 加 至

505,228,262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445,946,444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505,228,26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人 民 币
440,832,644 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 505,228,262 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增加或减少注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做出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如做出上 册资本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如做出上
述决议,应该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 述决议,应该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事项的决议,并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关事项的决议,并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登记手续。                 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
其它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440,832,644 股,全部为普通股。                 505,228,26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他职权。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即不低于 3 人。 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即不低于 3 人。

    (一)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四)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 具备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二) 具备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亲属;
       (四)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属;
提供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控制人或者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员;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 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 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
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 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
行。                                    行。
       …
                                               …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
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或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有关材料送指定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同
                                        意见。
时公开披露被提名人或候选人声明。对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负责审议的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
                                        召开前,按照第一百三十一条(二)以
名人或候选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会董
                                        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人。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
被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说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
    …                               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五)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 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选举。
大会予以撤换。                           …
    (六)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可以提出辞职。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可以提出辞职。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额后生效。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 一 百三 十 二条 独 立 董事 行 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它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相关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东大会;
       1、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审计净资产值的 5%或高于有关规定的 权利;
数额),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事会讨论;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师事务所;                               半数同意。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独 立 董事 行使 第一 款 所列 职权
会;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理由。
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三)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四)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
提名、战略专业委员会,其中薪酬、审
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
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独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下
立意见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 提名、任免董事;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酬;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酬;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会计差错更正;
高于规定数额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 其它资金往       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无保留审计意见;
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东权益的事项;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东权益的影响;
       (二)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表意见及其障碍。                        者合法权益;
       (三)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
意见分别披露。                          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
                                        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
                                        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一)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定期向独立董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材料,组织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效沟通渠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应当予以采纳。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司 和独 立 董事 本 人 应当 至 少 保存 10
报中进行披露。                        年。
    …                                   …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
其它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
或解聘。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实行董事
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总 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
经理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
                                    并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 九 章 财 务会 计制 度 、利 润 分
和审计                              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
                                    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
                                    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
                                    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
                                    规管理。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序
号相应进行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