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23 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 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