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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煤:山西焦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03  

                                                                                                             北 京 市 东 城区   电 话(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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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 于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3325 号




              北 京 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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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太原市万柏林

区新晋祠路一段1号山西焦煤大厦三层百人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娅辉律师、赵伟熹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3年7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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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

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公告要求于

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1号山西焦煤大厦

三层百人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3年8月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274,233,0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744%,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23年7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3,260,6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7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72,155,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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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 8,895,1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163,260,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5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樊大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慧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焦宇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苏新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 选举赵彦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告中所列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

果所做的清点,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有

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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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樊大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慧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焦宇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苏新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 选举赵彦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中,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4名,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均采取累

积投票制,经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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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                            周娅辉:




                                       赵伟熹:




                                               2023 年 8 月 2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