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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秀资本: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9月)2023-09-2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活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
现集团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越秀资本
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
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在
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战略利益或是维持必要的生
产经营,通过多种方式投放资金或等价资产,或承接债务的
行为,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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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权及其他权益。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
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信息化、数字化相关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执行集团公司信息化的有关规定。
除信息化、数字化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执行集团公司采购管
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执行集团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的权益类证券投资
执行集团公司权益类证券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投资执行集
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理财产品投资执行董事会授权
或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集团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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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资做出决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审批下属企
业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权益类、债权类、股债混合类及
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投资行为(含配套发生的权益性投
资行为)。
    第八条 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集团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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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董事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集团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投资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的,由董事会授
权经理层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投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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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
条(一)、(二)项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
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
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行为
的审计监督工作。
    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
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
否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
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集团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公司,应按相关规
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派
出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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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
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投资报送事项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
的安全和完整;董事会办公室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原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 年 6 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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