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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0-11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
    经查,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董事长龙大伟的薪酬
    2013 年至 2019 年,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兼任原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党委书记,并先后担任清华
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在此期间,龙大伟根据相关规定在清华控股领取补差薪
酬,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公司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2015 年 9 月 19 日,你公司公告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及收购四
家标的公司股权的议案》;2016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公告上述事项未获教育部
备案通过并暂停推进该项目。期间,你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获得主管
部门备案通过的情况下,提前任命被收购方团队成员担任公司产业供应链事业部
负责人并牵头拟收购项目开展贸易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 6 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你
公司未在 2015 年和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上述情况,不符
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大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诚志股份及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
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
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24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