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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7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55,438,87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3.9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6,891,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59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98,547,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3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870,6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870,1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653%。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394,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6,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81%;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401,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29%;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王乐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401,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3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29%;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011,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20%;反对
5,427,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8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097%;反对
5,427,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90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修订《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434,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6,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唐琼
    3、结论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