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
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
东和其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
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
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
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公告同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
式进行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
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
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
构报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
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
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
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要求,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
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
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 5 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
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
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
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部负责接受
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
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四)董事秘书判断需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部联系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由证券部联系本制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或汇总,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
行披露。
第五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所有
发布于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需董事会秘书审阅同意。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七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七十一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
序:
(一)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理部门, 将
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文件通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
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
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
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
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
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应立即送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
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及时就其所知晓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说明。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
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
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修改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废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