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20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原则和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定公司长期经营目标及股东利
益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
的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持
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
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6、公司拟定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
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泽荣 张利 胡云林
202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