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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慕士: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8  

股票代码:001234         股票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泰慕
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5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66,7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 16.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40,800,551.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
含税)57,756,709.9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3,043,841.06 元。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011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
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本次增加的募集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608220000001655
      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
方将有效划款指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划款证明材料以纸质材料形式发送给乙方,
乙方应指定专人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及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形
式审查划款指令和证明文件的要素是否表面一致,形式审查要素表面一致的,乙
方予以办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宗贵、孟超以及持续督导专员李彦
强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但丙方的检查应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进行,且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
    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订立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如两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