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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炜冈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二) 14:55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炳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01,670,77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9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101,669,67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00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70,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70,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静娴、崔泰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