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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新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7-2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立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
通实现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7 号),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3,333,334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933,333,33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0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33,333,33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共
有两类,分别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和自其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
月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5 户,分别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第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国投”)、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国有基金”)、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珠海嘉赋”)、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申宏新能源”)。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公司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
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 。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来
减持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
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
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珠海嘉赋、
申宏新能源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上述股东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事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
告书》一致。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亦
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2192%。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219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5 户。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       山东电建第三公司                81,869,800          81,869,800                  81,869,800

 2       哈密国投                        71,329,200          71,329,200                  71,329,200

 3       国有基金                        56,068,200          56,068,200                  56,068,200

 4       珠海嘉赋                        18,903,000          18,903,000                  18,903,000

 5       申宏新能源                       7,208,800           7,208,800                   7,208,800

              合计                      235,379,000         235,379,000                 235,379,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00,000,000      75.0000%       -235,379,000    464,621,000     49.7808%

 首发前限售股             700,000,000      75.0000%       -235,379,000    464,621,000     49.780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3,333,334      25.0000%       +235,379,000    468,712,334     50.2192%

 三、总股本               933,333,334     100.0000%                  -    933,333,334   100.0000%

注:上表变动情况系根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而作出,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