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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1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发行人”或“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有 5 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219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5.219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立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7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3,333,334 股。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
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33,333,334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233,333,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0%。
    2.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33,333,334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233,333,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 户,分别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第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国投”)、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国有基金”)、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珠海嘉赋”)、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申宏新能源”)。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2.公司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
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1。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来
减持股份的承诺:


1   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于 2020 年 5 月取得公司股份,因此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
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
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
新能源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上述股东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事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一致。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亦
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2192%。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5,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219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5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通数量(股)

  1      山东电建第三公司          81,869,800       81,869,800        81,869,800

  2      哈密国投                  71,329,200       71,329,200        71,329,200
   3     国有基金                      56,068,200           56,068,200                56,068,200

   4     珠海嘉赋                      18,903,000           18,903,000                18,903,000

   5     申宏新能源                     7,208,800            7,208,800                 7,208,800

           合     计                  235,379,000          235,379,000               235,379,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00,000,000    75.0000%       -235,379,000     464,621,000     49.7808%

       首发前限售股     700,000,000    75.0000%       -235,379,000     464,621,000     49.780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3,333,334    25.0000%      +235,379,000      468,712,334     50.2192%

三、总股本              933,333,334 100.0000%                     0    933,333,334 100.0000%


   注:上表变动情况系根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而作出,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
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