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8-2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
行使选举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陕西
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拥有的表决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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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的方式。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其他股东投票选
举董事、监事。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的
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
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实行分
开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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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权(亦称本次表决票数、
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
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
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
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
准。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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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
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
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经股东大会首次选举无法达到拟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应按规定程序和上述操作细则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
仍实行累积投票。
(四)经股东大会再次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
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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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在当选董、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
监事人数时,新当选的董、监事即需履行各自职责。
2、经股东大会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股东监事的,
致使当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董事、监事人数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
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股东监事候选
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直至当选董、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
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
并至少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后方可
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完成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
票数,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由会议主持
人现场公布当选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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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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