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2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
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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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3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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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履行职责。
(十)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
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
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 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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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管
理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在 2 日内向公司全体
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管理部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
管理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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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管理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
内,证券管理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提前 5 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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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管理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
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
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
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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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 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监事姓名;
(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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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
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收
回。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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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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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
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
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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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
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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