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2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
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知识
素养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 1 -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
应当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
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2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3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控审计部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4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证券管理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
情况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
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
间及有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委员回避表决事项时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当由全体
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5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
会召集人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安排;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6 -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