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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海饲料: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12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 2023 年7 月 11 日,该首次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权日,以人民币 8.98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243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2,200.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调整受让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独立董事:张程、李学尧、胡超群
                                                       2023 年 7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