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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道信息: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6-16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草案)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证券代码:001314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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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信息”或“本公司”、“公
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5.7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044.60 万股的 1.39%。本次激
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 201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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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42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
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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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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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8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6

第十五章 附则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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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亿道信息、本公
                     指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划、激励计划、本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
                           术)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
 有效期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业务指南》        指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办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考核
                     指
 法》、《考核管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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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管理办
 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算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说明: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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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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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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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201 人,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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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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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5.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14,044.60 万股的 1.39%。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
不设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董事会秘
  乔敏洋    书、副总经           1.00                0.51%               0.0071%
                  理
    陈粮      财务总监           2.00                1.02%               0.0142%
  核心管理人员与业务
  (技术)骨干(共 199          192.70              98.47%               1.3721%
          人)
           合计                 195.70              100.00%              1.393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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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1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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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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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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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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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4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3.4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46.83 元的 50.00%,
为每股 23.42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00%,即每股 46.47 元的 50.00%,
为每股 23.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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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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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
象的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如下:
                                        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 年增长率(X)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    中位解锁触发值(B)      最低解锁触发值(C)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       15%                12.00%                  9.00%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       38%                30.40%                  22.80%
第三个行权期     2025 年       72%                57.60%                  43.2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A                           100%
 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2 年增             B≤X<A                          80%
       长率(X)                      C≤X<B                          60%
                                        X<C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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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2、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

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
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
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 级(含)以上       B 级(不含)以下       C 及 C 以下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
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
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
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直接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及企业成长
性,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更
好的反映了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为股东创造的价值。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 2022 年度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3-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增长 15%、38%、72%的指标,并设定了
分层解除限售机制,设定考核目标触发值及相应解除限售比例。该指标的设置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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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
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也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
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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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回
购工作。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本次激励计划未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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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
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逾
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授
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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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
务所意见。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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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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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
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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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公告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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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
和资本公积。
    2. 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 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
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
允价值为准。
    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2023 年 6 月 15 日)的收盘价(即
46.20 元/股)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则授予 19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4,458.05 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假设
公司 2023 年 7 月 31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初步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管理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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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份支付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95.70           4,458.05       1,083.55 2,043.27         984.49       346.74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

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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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
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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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
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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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国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
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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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
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支付利息。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本激励计划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
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可按照返聘岗位对相应数量的权益进行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返聘岗位对相应数量的权益进行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
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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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五)激励对象死亡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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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如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则由董事会认定,并
确定其处理方式,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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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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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 )/[P1×(1 +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
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
见。
    2、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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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
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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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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