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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十二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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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军旺律师、敬妙妙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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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
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美谷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张治宇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参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0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260,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38%,其中:1、
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9,657,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9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02,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5%。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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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
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议案2、议案10对中小
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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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为:同意10,609,5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为:同意10,609,5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土地监管协议补充协议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260,02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为:同意10,609,5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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