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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科精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铭 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铭科精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 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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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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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现场票数,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现场得票总数情况,股东大会结束后汇总网络投票数据,按最
终现场和网络投票总结果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 八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 事宜, 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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