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12-01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第一部分:1.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赋予的工作职
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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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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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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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
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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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并在履行完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核流程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要求董事会秘书应组
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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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
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对相关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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