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96,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2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6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光华股 份”,证券代码为“001333”,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8,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8,00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 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3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情况及履行承诺情况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为 7 名,分别为杭州广沣启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广沣启辰”)、兰溪普华臻宜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普华臻宜”)、海宁志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海宁志伯”)、叶时金、周佳益、褚才国、孙宇。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叶时金、周佳益、褚才国、广沣启辰、普华臻宜、海宁志伯、孙 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首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广沣启辰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在本企 业所持光华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光华股份的股份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光华股份的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本企业减持光华股份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 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 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后续追加承 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2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9.3750%。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4.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广沣启辰 5,400,000 5,400,000 2 普华臻宜 1,600,000 1,600,000 3 海宁志伯 1,000,000 1,000,000 4 叶时金 1,000,000 1,000,000 5 周佳益 1,000,000 1,000,000 6 褚才国 1,000,000 1,000,000 7 孙宇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12,000,000 12,00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3)上表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 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 96,000,000 75.00% -12,000,000 84,000,000 65.63% 通股 3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 32,000,000 25.00% +12,000,000 44,000,000 34.37% 通股 三、总股本 128,000,000 100.00% - 128,000,000 100.00%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 承诺,公司与本次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光华股 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淑洪 王 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