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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楚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等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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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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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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