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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13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

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

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证券事务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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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证券事务部联系。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为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

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证券事务部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证券事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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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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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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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

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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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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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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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办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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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依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依据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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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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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四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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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

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

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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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并说明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

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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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

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证券事务

部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的

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

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

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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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

档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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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

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

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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