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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冠新材: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10-11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已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
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4)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
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公司未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目的及秉承的基本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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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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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将努力积极地贯彻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且兼顾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除按照下列第 4 项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
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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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前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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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经独立董
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股东投票机制情况

    (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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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2 名(含)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的提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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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
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
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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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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