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05-31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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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
易事项(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
(十九)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
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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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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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
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阻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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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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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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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股东应当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股东未在指定时限内表决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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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任
免,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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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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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照得票多
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时,董事或监事当选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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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如有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的选票数
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及结
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
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
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
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重新进行投票选
举,并以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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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荐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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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稿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
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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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即刻就任。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
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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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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