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乍嘉苏高速改扩建工程投资 人招标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乍嘉苏高速改扩 建工程投资人招标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与浙江沪 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乍嘉苏高速改扩建工程投资人招标 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曹文炼、沈翎、周黎亮、李兴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