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收购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优势,有利于加快公司主业拓展和发 展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合 作各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 独立董事:曹文炼、沈翎、周黎亮、李兴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