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 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15号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31日刊载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下午2:30。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并于2023 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鉴于公司个别联合营公司融资方案的增信方式需进一步优 化,影响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基于审慎性考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 会同意取消《关于审议为联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除前述取消议案外,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 路6号南海意库3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1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59人,代表股份5,700,155,35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91%,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298,369,213股;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401,786,141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内容 1.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余志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陶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说明: 1、议案1采取累积投票制; 2、议案2、议案3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 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余志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5,700,155,354 5,688,823,908 99.8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选举余志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票数为 390,896,995 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1%。 1.02、选举陶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5,700,155,354 5,688,772,916 99.8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陶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票数为 390,602,003 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84%。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5,700,155,354 5,700,101,290 99.9991% 50,064 0.0009% 4,000 0.0001% 东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930,37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50,06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法律意见书 与会全体股 5,700,155,354 5,700,101,290 99.9991% 50,064 0.0009% 4,000 0.0001% 东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930,37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50,06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5,700,155,354 5,630,476,467 98.7776% 69,674,887 1.2223% 4,000 0.0001% 东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2,305,55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63%;反对69,674,88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3327%;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议案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5,700,155,354 5,698,891,012 99.9778% 1,260,342 0.0221% 4,000 0.0001% 东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720,09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5%;反对1,260,342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35%;弃权4,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法律意见书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