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2月13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 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070,53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30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7,990,36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02%。 (三)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共同负责计票及监票。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239,080,9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7.5598%; 129,4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528%;5,850,483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2.38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表决情况:22,027,42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487%;129,4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2%;5,850,483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9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28,827,21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3.3757%; 16,225,48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6.6210%;8,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1,773,68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78%;16,225,48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329%;8,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4,730,4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5.7846%; 10,32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2121%;8,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7,676,9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54%;10,32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53%;8,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9,937,76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3.8288%; 15,114,93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6.1678%;8,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884,2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30%;15,114,93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677%;8,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34,738,8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5.7880%; 10,313,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2087%;8,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7,685,3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54%;10,313,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53%;8,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34,738,8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5.7880%; 10,313,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2087%;8,2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7,685,3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54%;10,313,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53%;8,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前述第 2 至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 1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 张建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黄嘉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 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