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
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
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及
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