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0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相关会
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其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同意聘任杨而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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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2023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