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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02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2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至2023年12月1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835,660,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4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6,042,6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523%。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6,042,65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5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6,042,6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45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5,507,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100,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9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84%;反对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7%;弃权 10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5,537,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3%;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弃权 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20,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2%;反对
1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0%;弃权 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
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3,413,333股,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6,204,1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20,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2%;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弃权 100,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20,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2%;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弃权 10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杨博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