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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
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
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
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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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财务
资助事项和交易(包括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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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
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
意见书。如果出现前述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以下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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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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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股东提议
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对于前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
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载明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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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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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公司
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
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2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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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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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 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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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 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 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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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六) 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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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12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
适当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三)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13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4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公司或
控股股东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15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即行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
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

                                     16
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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