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终止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 2
二、 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 ....................................................................................... 3
三、 结论意见 ........................................................................................................... 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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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并注销股票期权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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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终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四川
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
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281.4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63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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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终止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
1.本次终止的原因
根据《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背景发生较大变化,继续推行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
期的目的与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需注销 328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1,593.08 万
份。
3.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终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本次终止的后续安排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和注销期权数量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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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和注销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就
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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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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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薛 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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