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653,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7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306,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75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1)项:周晓峰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64,620,95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92,069,376 票。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2)项:李景华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35,410,72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62,859,149 票。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3)项:王世平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61,280,39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88,728,816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1)项:杨纾庆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70,872,70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98,321,125 票。 2.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2)项:柳铁蕃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70,872,7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98,321,124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1)项:於树立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70,872,70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98,321,126 票。 3.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2)项:王雷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441,662,474 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69,110,898 票。 4.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给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发放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3%;反对 104,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 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01,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104,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5.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给外部监事发放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3%;反对 104,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 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01,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104,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6.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6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399%;反对 16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弃 权 1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124,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2%;反对 16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3%;弃权 1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5%。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531,2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7.3611%;反对 12,385,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979,6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708%;反对 12,385,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860%;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95%;反对 64,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弃 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11,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8%;反对 64,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3%;反对 64,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6%;弃 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01,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6%;反对 64,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9797%;反对 63,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 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31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对 63,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天龙 2023 年 6 月 28 日 上 海 杭州 北京 深 圳苏 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 南合 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 鲁木齐 长沙 海口 香港 伦 敦西 雅图 新加坡 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