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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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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参加、为履行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是独立董事专门会的履职服

务支撑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独立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

动失去专门会成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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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及时提供会议材

料,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相关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根据需

要,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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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

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

对专门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该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分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如会议

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进行书面的会议记录,并载明发表意见情

况,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 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应当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在尚未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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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进行解释,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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