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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润建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3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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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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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
内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 现场会
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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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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