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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獐子岛:法律意见书2023-10-13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82 号越秀大厦 2601 室   承办律师:郭晓杰/王倩玉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942479212


                              槐法意字【2023】629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郭晓杰、王倩玉,出席了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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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了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通过《证券时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10:00 在大连市中
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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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52,30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5.4803%;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
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7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19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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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
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
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6,0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4%;反对 62,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6,0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4%;反对 62,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616,0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4%;反对 62,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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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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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杰

                                                    王倩玉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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